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05???浏览:198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三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人次;二等1000/人次;三等500/人次。

第八条资助程序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学校临时困难资助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复核公示,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最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农行卡发放。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图强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条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及时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资助金使用情况。对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以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并视情节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后20%者。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专款专用、分帐管理;

(三)社会团休、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总结报告该年度的资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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